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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回复网友丢失身份证是否会被冒用等问题
2012年10月15日 09:43 厦门华厦学院 点击:[]
 公安部近日对人民网“部委领导留言板”的部分网友留言进行了集中回复。关于网友担心丢失身份证会被冒用的问题,公安部回复称,已建议国家立法部门修订《居民身份证法》,增加核查居民身份证的规定。

  公安部此次还就网友关于制定《印章治安管理办法》、2008年C照的换证、有关客货混装的问题作出了回应。这已是公安部第17次公开回复人民网网友留言。从2009年年底开始,公安部每月集中回复人民网网友在“部委领导留言板”中的问题。截至目前,网友的70多个问题得到回复,主要为户籍、交通等民生内容。

  公安部回复全文:

  1、丢失的身份证被冒用的问题

您好!我的居民身份证丢失了,现在补办了一张,原来那张被人捡到还能用吗,会不会造成身份证冒用的情况?

  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回应:居民身份证是公民的法定身份证件,主要功能是公民在从事有关活动时用以证明本人身份。公民出示居民身份证后,各相关用证部门有义务履行核查职责,即通过核查确认人、证的一致性。一些不法分子能够冒用他人丢失的居民身份证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其主要原因是有些用证部门在办理具体事务时,没有认真履行核查职责,对持证人用证行为审核不严,给不法分子冒用他人身份证留下了可乘之机。需要说明的是,如果居民身份证丢失后被他人冒用,冒用者及相关部门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而丢失证件者无需对自己未实施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居民身份证法》对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作出了明确规定,即由公安机关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处十日以下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为进一步明确社会各用证部门的核查职责,有效防止冒用他人身份证从事违法犯罪行为发生,我部已建议国家立法部门修订《居民身份证法》,在《居民身份证法》中增加核查居民身份证的规定,明确要求用证部门和单位在为公民办理相关事务时,必须按照规定认真核查公民所持的居民身份证,确认人、证一致后方可办理有关事务。同时,对不按照规定核查居民身份证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也作出明确规定。

上一条:转发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高校毕业生等就业群体来厦落户实施细则》的通知 下一条:委托他人办理身份证挂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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