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直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完善户口迁移政策的通知》(厦府规〔2022〕6号)要求,现将《高校毕业生等就业群体来厦落户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行。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5月31日
高校毕业生等就业群体落来厦户实施细则
根据《厦门市户籍管理规定》《厦门市户籍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完善户口迁移政策的通知》等要求,现就高校毕业生等就业群体来厦落户实施细则明确如下:
一、高校毕业生落户要求
(一)全日制高校毕业生,已在本市就业的,可在毕业年份内按应届毕业生身份落户本市;
(二)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已在本市合法稳定就业,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的,可落户本市;
(三)非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学历毕业生,已在本市合法稳定就业,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的,可落户本市;
(四)非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学历毕业生,已在本市合法稳定就业,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10年以上的,可落户本市。其中,2017年以后录取的非全日制研究生,毕业后在本市合法稳定就业的,参照全日制研究生学历毕业生办理;
(五)非全日制本科学历毕业生,以及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并获得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的毕业生,已在本市合法稳定就业,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10年以上的,可落户集美区、海沧区、同安区、翔安区;
(六)全日制普通高校专科学历毕业生,已在本市合法稳定就业,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10年以上的,可落户集美区、海沧区、同安区、翔安区。
二、高级技师落户要求
获得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的高技能人才,在本市就业或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可落户本市。
三、技工院校毕业生落户要求
2015年6月以后毕业的技工院校毕业生,已在本市合法稳定就业的,可落户集美区、海沧区、同安区、翔安区。
四、其他合法稳定就业人员落户要求
(一)在本市合法稳定就业人员,符合在集美区、海沧区、同安区、翔安区落户条件的,通过市人社局审核社保缴交信息后再到公安机关办理户籍迁移手续。
(二)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骨干员工,经集美区、海沧区、同安区、翔安区人民政府认定的符合区位发展需要的企业骨干员工,经火炬管委会认定的其在岛外下属企业骨干员工,根据市工信局、各区人民政府和火炬管委会制定的政策规定和办理途径,通过市人社局审核社保缴交信息后再到公安机关办理户籍迁移手续。
五、高校毕业生是指列入国家统一招生计划的普通高等教育专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取得毕业证书当年度的高校毕业生为应届高校毕业生。
六、高校毕业生申请落户本市的,学历信息应当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学信网,http://www.chsi.com.cn/)可查询。
七、高级技师申请落户本市的,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应当在人社部“技能人才评价证书全国联网查询系统”(http://zscx.osta.org.cn/)可查询。
八、2015年6月以后毕业的技工院校毕业生申请落户本市的,毕业证书应当在人社部“人事人才管理信息系统-全国技工院校毕业证书查询”平台(http://rsrc.mohrss.gov.cn/jxxxcx/)可查询。
九、可落户集美区、海沧区、同安区、翔安区的高校毕业生和2015年6月以后毕业的技工院校毕业生,所在企业位于思明区、湖里区的,以电脑自动派位均衡随机分配到岛外各区人才集体户落户,派位落户点以首次派位为准,不再重复生成;所在企业位于集美区、海沧区、同安区、翔安区的,按单位集体户、派出所公共户次序落户。
十、简化高校毕业生落户,不再办理本市企业接收人员人事关系调入(干部调入本市核准)手续,按照学历、就业、年龄等条件核准落户,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可办理随迁手续。市、区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继续提供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公共服务。
十一、在本市合法稳定就业,是指依法办理本市就业登记且在厦就业单位连续参加本市社会养老保险满3个月。
十二、本实施细则所称社会养老保险专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要求以企事业单位职工名义连续按时足额缴交,以实际缴费月数计算,不含补缴部分。
十三、本实施细则所指年龄均按照周岁计算,精确到日,即应当在达到相应年龄上限之日前申请办理。
十四、本实施细则所涉及来厦落户经办项目,全程网办,均由拟落户人员的工作单位办理。单位可登录“福建省网上办事大厅厦门分厅”(http://xm.zwfw.fujian.gov.cn)或“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http://hrss.xm.gov.cn)通过法人或单位办事平台选择对应项目,根据具体办事流程进行网上申报,市人社局进行网上审核后推送相关信息到公安机关,由单位前往公安机关办理户籍迁移手续。
十五、本实施细则所涉及来厦落户人员,允许其配偶、未成年子女随迁。
十六、本实施细则未涉及的其他技能人才、留学人员、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内人员以及央属、省属驻厦企事业单位接收的各类人员等群体落户本市的,仍按原政策规定办理。
十七、本实施细则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本实施细则规定内容与此前本市原有政策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