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户籍业务一次性告知单
(已离校未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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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办理的业务需提供以下材料,请于下次办理时带齐,以免延误落户,谢谢合作!
1. 毕业证原件复印件和报到证原件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保卫处公章)或退学证明。
2. 身份证原件复印件(丢失的需提供居民身份证挂失声明并加盖保卫处公章)
3. 常口表原件(学校保卫处领取)
4. 盖有学校保卫处公章的“迁移户口声明”(应写明前往地址)
5. 若本人无法亲自前来办理的可委托办理,但还需提供:
1) 委托书(需写明委托原因及内容并签名按手印,严禁弄虚作假)
2) 委托人及受托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重要提示:
▲ 毕业生需向户口迁往地再次核实“入学时从某某地址迁出,现在因毕业需要迁回某某地址,该地址是否有更新,某某派出所是否还是原迁出派出所?”以防有些地方因城乡整合、街道规划、新农村建设、地址更新、派出所名称改变,学生不了解情况,仍按原户籍地址迁出,原地址、派出所却已更新,如果毕业生所持《户口迁移证》的迁往地址与实际落户地址不一致将导致无法落户。
▲ 毕业生户口一旦迁出就不能再更改,因此请认真核对户口迁移地址。
附件1:毕业生迁移户口的声明(迁原籍).doc
附件2:办理户口登记事项委托书.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