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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学校安全管理条例》9月1日起施行
2012年10月15日 10:11 厦门华厦学院 点击:[]
 

531晚,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在福州闭幕。会议表决通过《福建省学校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明确学校未履行安全教育管理职责,造成学生人身伤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学校危险性设备需设警示标志,学校及周边食品安全纳入规范范围。该《条例》将于91起施行。

对于发生安全事故后责任的界定问题,《条例》做出了如下规定:学生在学校学习、活动期间受到人身伤害,学校未履行安全教育管理职责的,造成学生人身伤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因不能抗拒的自然因素造成伤害,学校已经采取防范管理措施,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相关责任。

县级以上大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学校确定为治安保卫重点单位,按规定在学校配备安全防范设施,并同所在的公安机关联网。学校应当加强对学校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检查,具有危险性的设备、场所,应当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安全警示围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及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

《条例》把食品安全也纳入了规范范围。根据《条例》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工商、质量技术监督、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学校及周边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和摆摊设点行为的监督,查处非法经营行为,做好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摘自《法制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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